第1條
如提名團體就某付款爭議可能委任某名個人為審裁員,並在與此相關的情況下接洽該名個人時,該名個人須以書面申報 —— (a) 自己在獲委任為審裁員一事上,並無利益衝突;及 (b) 以下其中一項 —— (i) 沒有令人相當可能會對自己作為審裁員的獨立性或公正性產生有理可據的懷疑的情況;或 (ii) 有令人相當可能會對自己作為審裁員的獨立性或公正性產生有理可據的懷疑的情況。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條
如提名團體就某付款爭議可能委任某名個人為審裁員,並在與此相關的情況下接洽該名個人時,該名個人須以書面申報 —— (a) 自己在獲委任為審裁員一事上,並無利益衝突;及 (b) 以下其中一項 —— (i) 沒有令人相當可能會對自己作為審裁員的獨立性或公正性產生有理可據的懷疑的情況;或 (ii) 有令人相當可能會對自己作為審裁員的獨立性或公正性產生有理可據的懷疑的情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