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由接受委任為審裁員起至有關審裁程序完結為止,審裁員如知悉有令人相當可能會對其獨立性或公正性產生有理可據的懷疑的情況,須盡快以書面披露該等情況。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條
由接受委任為審裁員起至有關審裁程序完結為止,審裁員如知悉有令人相當可能會對其獨立性或公正性產生有理可據的懷疑的情況,須盡快以書面披露該等情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