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本條所指的申報或披露,須以有關提名團體的《審裁規則》所指明的方式作出。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4條
本條所指的申報或披露,須以有關提名團體的《審裁規則》所指明的方式作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