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索人須送達審裁陳詞
第30條
(1) 申索人須向審裁員及答辯人送達書面陳詞(審裁陳詞),而該書面陳詞須指出其關乎的審裁通知。 (2) 申索人如在某日收到根據第26(2)(b)或27(5)(b)條發出的、關於委任審裁員一事的通知,須在該日之後1個工作日內送達審裁陳詞。 (3) 審裁陳詞可載有申索人認為與審裁有關的支持文件及證據。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0條
申索人須送達審裁陳詞
(1) 申索人須向審裁員及答辯人送達書面陳詞(審裁陳詞),而該書面陳詞須指出其關乎的審裁通知。 (2) 申索人如在某日收到根據第26(2)(b)或27(5)(b)條發出的、關於委任審裁員一事的通知,須在該日之後1個工作日內送達審裁陳詞。 (3) 審裁陳詞可載有申索人認為與審裁有關的支持文件及證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