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人須送達審裁回應
第31條
(1) 答辯人須向審裁員及申索人送達書面陳詞,以回應審裁陳詞(審裁回應)。 (2) 審裁回應須在以下期間內送達 —— (a) 向答辯人送達審裁陳詞當日之後20個工作日;或 (b) 審裁員指明的較長期間。 (3) 審裁回應 —— (a) 可載有答辯人認為與審裁有關的支持文件及證據;及 (b) 可指明申索人提交的、包含符合以下說明的陳詞、文件或證據的審裁陳詞、文件或證據(或其任何部分) —— (i) 答辯人在審裁通知送達當日不知悉的; (ii) 理應在審裁通知送達當日之前向答辯人送達的;及 (iii) 答辯人不能夠公平地考慮和回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