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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2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2條

申索人須送達審裁答覆

第32條

(1) 申索人須向審裁員及答辯人送達書面陳詞,以回應審裁回應(審裁答覆)。 (2) 審裁答覆須在以下期間內送達 —— (a) 向申索人送達審裁回應當日之後2個工作日;或 (b) 審裁員指明的較長期間。 (3) 審裁答覆只可指明答辯人提交的、包含符合以下說明的陳詞、回應、文件或證據的審裁回應、文件或證據(或其任何部分) —— (a) 申索人在審裁通知送達當日不知悉的; (b) 理應在審裁通知送達當日之前向申索人送達的;及 (c) 申索人不能夠公平地考慮和回應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提起審裁程序、審裁員,以及審裁陳詞及回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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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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