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審裁答覆只可指明答辯人提交的、包含符合以下說明的陳詞、回應、文件或證據的審裁回應、文件或證據(或其任何部分) —— (a) 申索人在審裁通知送達當日不知悉的; (b) 理應在審裁通知送達當日之前向申索人送達的;及 (c) 申索人不能夠公平地考慮和回應的。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條
審裁答覆只可指明答辯人提交的、包含符合以下說明的陳詞、回應、文件或證據的審裁回應、文件或證據(或其任何部分) —— (a) 申索人在審裁通知送達當日不知悉的; (b) 理應在審裁通知送達當日之前向申索人送達的;及 (c) 申索人不能夠公平地考慮和回應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