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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3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3條

審裁員的管轄權

第33條

(1) 審裁員的管轄權只限於裁定 —— (a) 某方根據第24條提起的審裁程序所關乎的付款爭議;及 (b) 對行使(a)段賦予的管轄權屬必要的任何其他事宜。 (2) 審裁員有裁定自己的管轄權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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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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