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裁員的權力何時不受影響
第36條
(1) 審裁員在審裁程序中裁定付款爭議的權力,不受以下事件影響 —— (a) 答辯人沒有根據第31條送達審裁回應; (b) 申索人沒有根據第32條送達審裁答覆;或 (c) 任何一方 —— (i) 沒有在審裁員指明的期間內作出陳詞(審裁陳詞除外);或 (ii) 沒有遵從審裁員根據第35條作出的要求或指示。 (2) 如發生第(1)款列明的事件,審裁員可基於其所得的文件、證據及資料,裁定有關付款爭議。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6條
審裁員的權力何時不受影響
(1) 審裁員在審裁程序中裁定付款爭議的權力,不受以下事件影響 —— (a) 答辯人沒有根據第31條送達審裁回應; (b) 申索人沒有根據第32條送達審裁答覆;或 (c) 任何一方 —— (i) 沒有在審裁員指明的期間內作出陳詞(審裁陳詞除外);或 (ii) 沒有遵從審裁員根據第35條作出的要求或指示。 (2) 如發生第(1)款列明的事件,審裁員可基於其所得的文件、證據及資料,裁定有關付款爭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