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審裁員如信納第(2)款所述的、甲方指明的陳詞、回應、文件或證據(或其任何部分)包含符合第(2)(a)、(b)及(c)款所描述的陳詞、回應、文件或證據,須在該陳詞、回應、文件或證據(或其有關部分)符合該等描述的範圍內,不理會該陳詞、回應、文件或證據(或其有關部分)。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條
審裁員如信納第(2)款所述的、甲方指明的陳詞、回應、文件或證據(或其任何部分)包含符合第(2)(a)、(b)及(c)款所描述的陳詞、回應、文件或證據,須在該陳詞、回應、文件或證據(或其有關部分)符合該等描述的範圍內,不理會該陳詞、回應、文件或證據(或其有關部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