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在第(1)款中 —— (a) 就審裁陳詞而言——指第30(2)條指明的期間; (b) 就審裁回應而言——指第31(2)(a)或(b)條(視何者適用而定)指明的期間; (c) 就審裁答覆而言——指第32(2)(a)或(b)條(視何者適用而定)指明的期間;或 (d) 就進一步的書面陳詞而言——指有關審裁員根據第35(1)(g)條就該陳詞指明的期間。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4條
在第(1)款中 —— (a) 就審裁陳詞而言——指第30(2)條指明的期間; (b) 就審裁回應而言——指第31(2)(a)或(b)條(視何者適用而定)指明的期間; (c) 就審裁答覆而言——指第32(2)(a)或(b)條(視何者適用而定)指明的期間;或 (d) 就進一步的書面陳詞而言——指有關審裁員根據第35(1)(g)條就該陳詞指明的期間。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