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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第2條

然而,如在關乎某付款爭議的審裁程序中 —— (a) 某方擬藉增添或替換新代表,以更改代表自己的人;及 (b) 有關審裁員認為該項更改可能 —— (i) 導致該新代表與該審裁員之間就該付款爭議存有利益衝突;或 (ii) 令人對該審裁員在考慮該付款爭議時的獨立性或公正性產生有理可據的懷疑, 則該審裁員可禁止該新代表在該審裁程序中代表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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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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