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審裁員如認為不可能在第42(5)條規定的期間內公平地作出裁定,可藉於同一日向每一方及委任自己的提名團體送達書面辭任通知,辭任審裁員一職。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條
審裁員如認為不可能在第42(5)條規定的期間內公平地作出裁定,可藉於同一日向每一方及委任自己的提名團體送達書面辭任通知,辭任審裁員一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