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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條

第1條

申索人可在任何時間,藉向以下人士送達書面撤回通知,撤回審裁程序 —— (a) 有關答辯人; (b) 獲送達有關審裁通知的提名團體;及 (c) 如已委任審裁員——該審裁員。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進行審裁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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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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