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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4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有關審裁員根據第(1)(a)款裁定,某方有法律責任根據有關建造合約付款,則該審裁員亦須裁定 —— (a) 須就有關付款爭議而支付的總款額(包括第(3)(b)款所指的款額)及審裁程序費用;及 (b) 須支付的利息(如有的話)的款額(不論以實際款額表示,或藉參照任何比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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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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