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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條

第5條

有關審裁員須在以下期間內,作出裁定並向委任自己為審裁員的提名團體送達裁定 —— (a) 該審裁員獲委任當日之後55個工作日;或 (b) 各方議定的較長期間。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5分部 — 審裁員的裁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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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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