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裁款額的付款期限
第43條
(1) 如某審裁員裁定某方有法律責任向另一方支付經審裁款額,該方須 —— (a) 在該審裁員於該項裁定中指明該方須向該另一方支付該款額的期間內,向該另一方支付該款額;或 (b) 如沒有指明上述期間——在該項裁定根據第42(7)條送達各方當日之後30日內,向該另一方支付該款額。 (2) 就某項裁定而言,根據第(1)(a)款指明的期間,其起始日不得早於該項裁定根據第42(7)條送達各方當日。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43條
經審裁款額的付款期限
(1) 如某審裁員裁定某方有法律責任向另一方支付經審裁款額,該方須 —— (a) 在該審裁員於該項裁定中指明該方須向該另一方支付該款額的期間內,向該另一方支付該款額;或 (b) 如沒有指明上述期間——在該項裁定根據第42(7)條送達各方當日之後30日內,向該另一方支付該款額。 (2) 就某項裁定而言,根據第(1)(a)款指明的期間,其起始日不得早於該項裁定根據第42(7)條送達各方當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