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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第2條

就某項裁定而言,根據第(1)(a)款指明的期間,其起始日不得早於該項裁定根據第42(7)條送達各方當日。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5分部 — 審裁員的裁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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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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