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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條

第3條

然而,如在其後審裁中,申索人或答辯人使該其後審裁的審裁員信納,自先前審裁以來,有關建造工作或相關貨品及服務的價值經已改變,則第(2)款並不適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5分部 — 審裁員的裁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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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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