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裁定
第48條
(1) 審裁程序的一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請,以尋求撤銷在該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2) 如有以下情況,法院可應撤銷申請,撤銷整項或部分裁定 —— (a) 有關裁定是透過欺詐或賄賂而不當地促致的; (b) 在有關程序中存在嚴重違反自然公正原則的情況; (c) 有關審裁員在有關程序中,沒有獨立或公正地行事;或 (d) 有關審裁員在有關程序中,曾作出超越其管轄權的作為。 (3) 撤銷申請只可在有關裁定根據第42(7)條送達各方當日之後14日內提出。 (4) 撤銷申請須以申請人的誓章支持,而該誓章須 —— (a) 附有以下文件作為證物 —— (i) 有關裁定;及 (ii) 該項裁定所關乎的建造合約;及 (b) 述明申請理由。 (5) 提出撤銷申請的一方,須將自己有法律責任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經審裁款額的部分,繳存於法院作為保證。 (6) 如法院決定批准(或拒絕)撤銷申請,則除非該法院批予上訴許可,否則任何人不得針對該決定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