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提出撤銷申請的一方,須將自己有法律責任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經審裁款額的部分,繳存於法院作為保證。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條
提出撤銷申請的一方,須將自己有法律責任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經審裁款額的部分,繳存於法院作為保證。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