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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條

第5條

提出撤銷申請的一方,須將自己有法律責任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經審裁款額的部分,繳存於法院作為保證。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分部 — 撤銷或強制執行裁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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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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