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有人在某日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須在該日之後14日(或在法院認為適當的較長期間)內,決定批准或拒絕該申請。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條
如有人在某日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須在該日之後14日(或在法院認為適當的較長期間)內,決定批准或拒絕該申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