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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0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0條

規則

第50條

(1)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可為更有效地施行本分部,訂立規則。 (2) 在不限制第(1)款的原則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可藉規則 —— (a) 就根據本分部提出的申請,訂定常規及程序;及 (b) 訂定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屬必要或合宜的附帶、補充及相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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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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