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為合理的商業目的,而向以下人士作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獲授權的保險人、《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界定的銀行或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63章)領有牌照的放債人;或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為合理的商業目的,而向以下人士作出的: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獲授權的保險人、《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界定的銀行或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63章)領有牌照的放債人;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