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4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4條

審裁程序費用

第54條

(1) 就本部而言,審裁程序費用 —— (a) 包括 —— (i) 根據第65(1)條收取的、須向委任有關審裁員的提名團體支付的費用,以及該團體招致的開支; (ii) 第(2)款指明的審裁員費用及開支;及 (iii) 根據第35(1)條委任的獨立專家的費用,或根據該條視察建造工地、或查驗已進行的建造工作或任何其他東西的費用;但 (b) 不包括某方因審裁程序或就審裁程序而招致的費用或開支。 (2) 審裁員如為付款爭議作出審裁,即有權就費用及開支獲支付款額,而該款額是在顧及該審裁員完成的工作及招致的開支後而釐定的。 (3) 在不限制第(4)款的原則下,各方有共同和各別的法律責任支付審裁程序費用。 (4) 除第40(2)條另有規定外,各方均各自有法律責任按以下比例支付審裁程序費用 —— (a) 審裁員裁定的比例;或 (b) 如審裁員根據第42(2)(b)條無須裁定該審裁程序費用的比例——相等比例。 (5) 在第(2)款中 —— 審裁 (adjudicating)就審裁員而言,包括接受委任為審裁員,以及在審裁中考慮和裁定付款爭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分部 — 關乎審裁的一般及雜項事宜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