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就本部而言,審裁程序費用 —— (a) 包括 —— (i) 根據第65(1)條收取的、須向委任有關審裁員的提名團體支付的費用,以及該團體招致的開支; (ii) 第(2)款指明的審裁員費用及開支;及 (iii) 根據第35(1)條委任的獨立專家的費用,或根據該條視察建造工地、或查驗已進行的建造工作或任何其他東西的費用;但 (b) 不包括某方因審裁程序或就審裁程序而招致的費用或開支。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條
就本部而言,審裁程序費用 —— (a) 包括 —— (i) 根據第65(1)條收取的、須向委任有關審裁員的提名團體支付的費用,以及該團體招致的開支; (ii) 第(2)款指明的審裁員費用及開支;及 (iii) 根據第35(1)條委任的獨立專家的費用,或根據該條視察建造工地、或查驗已進行的建造工作或任何其他東西的費用;但 (b) 不包括某方因審裁程序或就審裁程序而招致的費用或開支。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