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審裁員如為付款爭議作出審裁,即有權就費用及開支獲支付款額,而該款額是在顧及該審裁員完成的工作及招致的開支後而釐定的。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審裁員如為付款爭議作出審裁,即有權就費用及開支獲支付款額,而該款額是在顧及該審裁員完成的工作及招致的開支後而釐定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