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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4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4條

第4條

除第40(2)條另有規定外,各方均各自有法律責任按以下比例支付審裁程序費用 —— (a) 審裁員裁定的比例;或 (b) 如審裁員根據第42(2)(b)條無須裁定該審裁程序費用的比例——相等比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分部 — 關乎審裁的一般及雜項事宜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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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