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審裁程序費用的比例時須考慮的事宜
第55條
審裁員在裁定某方須按何比例支付審裁程序費用時,可考慮以下事宜 —— (a) 該方在該程序的相對成功程度; (b) 該方 —— (i) 是否為不當目的而提起或參與該程序; (ii) 提起或參與該程序,是否屬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或 (iii) 是否在沒有合理勝算的情況下,提起或參與該程序; (c) 在該程序展開前,該方曾否不合理地行事; (d) 在進行該程序期間,該方曾否不合理地行事; (e) 如該方是答辯人——該方就不支付屬有關審裁通知的標的之進度款所給予的理由; (f) 申索人是否根據第40(1)條撤回該程序; (g) 審裁員在作出該項裁定時認為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