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裁員費用及開支的補充條文
第56條
(1) 如某審裁程序因第41(e)、(f)或(g)條所列理由而終止,則審裁員無權就該程序獲支付任何費用或開支。 (2) 然而,如審裁員根據第33條決定自己沒有管轄權根據本部裁定有關付款爭議,則第(1)款不適用。 (3) 如法院根據第48條撤銷裁定,審裁員仍然有權就有關審裁程序獲支付其費用及開支。 (4) 第(3)款的適用情況,僅限於有關審裁員在審裁中審裁(第54(5)條所界定者)付款爭議時是真誠地行事。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6條
關於審裁員費用及開支的補充條文
(1) 如某審裁程序因第41(e)、(f)或(g)條所列理由而終止,則審裁員無權就該程序獲支付任何費用或開支。 (2) 然而,如審裁員根據第33條決定自己沒有管轄權根據本部裁定有關付款爭議,則第(1)款不適用。 (3) 如法院根據第48條撤銷裁定,審裁員仍然有權就有關審裁程序獲支付其費用及開支。 (4) 第(3)款的適用情況,僅限於有關審裁員在審裁中審裁(第54(5)條所界定者)付款爭議時是真誠地行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