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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第2條

然而,如審裁員根據第33條決定自己沒有管轄權根據本部裁定有關付款爭議,則第(1)款不適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分部 — 關乎審裁的一般及雜項事宜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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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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