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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4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4條

第4條

第(3)款的適用情況,僅限於有關審裁員在審裁中審裁(第54(5)條所界定者)付款爭議時是真誠地行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分部 — 關乎審裁的一般及雜項事宜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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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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