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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條

第3條

意向通知須 —— (a) 採用書面形式; (b) 述明是根據本條例送達;及 (c) 表明申索方擬延遲根據有關建造合約進行建造工作,或擬延遲根據有關建造合約供應相關貨品及服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延遲工作或供應的權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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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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