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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條

第5條

根據第(1)款行使權利的申索方 —— (a) 不得視為違反有關建造合約; (b) 無須為延遲進行建造工作或延遲供應相關貨品及服務而導致付款方(或透過付款方提出申索的任何人)蒙受的損失或損害,負上法律責任; (c) 有權獲合理地延長完成該合約的工期; (d) 有權向付款方討回因延遲進行建造工作(或延遲供應相關貨品及服務)而合理地招致的損失及開支;及 (e) 須在自己收到全數認付款額當日之後5個工作日內,恢復進行建造工作,或恢復供應相關貨品及服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延遲工作或供應的權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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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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