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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不限制第(1)款的原則下,局長可 —— (a) 就提名團體的註冊申請或註冊續期申請作出決定; (b) 暫時吊銷或取消提名團體的註冊; (c) 規管提名團體或審裁員的費用; (d) 就第64條列明的提名團體職能,向提名團體發出局長認為適當的指示,尤其是關乎該團體根據該條的(d)或(e)段所訂立的《審裁規則》、實務指引或操守守則的內容的指示; (e) 就針對提名團體的投訴或告發進行研訊或調查;及 (f) 要求提名團體就第64條列明的其職能提供任何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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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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