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局長的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
第63條
(1) 任何法人團體如因局長根據第62(2)(a)或(b)條就該法人團體作出以下任何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 (a) 拒絕將該法人團體註冊為提名團體的決定; (b) 拒絕將該法人團體作為提名團體的註冊續期的決定; (c) 暫時吊銷該法人團體作為提名團體的註冊的決定; (d) 取消該法人團體作為提名團體的註冊的決定。 (2) 除非局長另有決定,否則上訴不會令有關決定暫緩執行。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63條
針對局長的決定提出上訴的權利
(1) 任何法人團體如因局長根據第62(2)(a)或(b)條就該法人團體作出以下任何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 (a) 拒絕將該法人團體註冊為提名團體的決定; (b) 拒絕將該法人團體作為提名團體的註冊續期的決定; (c) 暫時吊銷該法人團體作為提名團體的註冊的決定; (d) 取消該法人團體作為提名團體的註冊的決定。 (2) 除非局長另有決定,否則上訴不會令有關決定暫緩執行。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