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團體的職能
第64條
就本條例而言,提名團體的職能是 —— (a) 就提名和委任審裁員,設立和維持其個人名單; (b) 提名和委任某名個人為審裁員; (c) 接收審裁通知,並將審裁通知轉交審裁員; (d) 規管如何進行審裁程序,包括就關乎審裁的事宜訂立該團體的《審裁規則》及實務指引; (e) 訂立和管理審裁員的操守守則; (f) 設立和發布該團體根據本條例提供的服務的費用及開支表; (g) 向名列該團體的審裁員名單的個人提供培訓; (h) 按局長要求向局長提供文件或資料;及 (i) 執行 —— (i) 根據本條例賦予或委予提名團體的任何其他職能;或 (ii) 局長就本條例指示的任何其他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