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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條

第1條

執行 —— (i) 根據本條例賦予或委予提名團體的任何其他職能;或 (ii) 局長就本條例指示的任何其他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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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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