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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65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65條

提名團體可收取某些費用

第65條

(1) 提名團體可就其提供與審裁程序相關的服務,向該程序的一方收取費用。 (2) 提名團體可 —— (a) 就將某名個人列入其審裁員名單,向該名個人收取費用;及 (b) 向名列其審裁員名單的個人,收取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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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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