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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局長或某公職人員在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時,或看來是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能時,真誠地作出(或沒有作出)某作為,局長或該公職人員無須為作出(或沒有作出)該作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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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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