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裁員並非可予強迫提供證據的證人
第67條
如審裁員根據本條例裁定某付款爭議,該審裁員在以下程序中,不得被強迫作證,或被強迫提供或出示任何文件或其他材料 —— (a) 與該付款爭議相關的任何民事法律程序; (b) 與該付款爭議相關的任何仲裁;或 (c) 與該付款爭議相關的任何其他解決爭議程序。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67條
審裁員並非可予強迫提供證據的證人
如審裁員根據本條例裁定某付款爭議,該審裁員在以下程序中,不得被強迫作證,或被強迫提供或出示任何文件或其他材料 —— (a) 與該付款爭議相關的任何民事法律程序; (b) 與該付款爭議相關的任何仲裁;或 (c) 與該付款爭議相關的任何其他解決爭議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