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審裁文件
第68條
(1) 根據第3部批准或規定送達的文件(審裁通知或第27(3)(b)或(4)(b)條所指的書面通知除外)須藉以下方式送達 —— (a) 有關提名團體指明的方式;或 (b) 如沒有如此指明的方式——有關審裁員指明的方式。 (2) 根據第25(3)(a)或(b)、(5)、(6)或(7)條批准或規定向提名團體或獲選團體送達的審裁通知,須以該團體指明的方式向該團體送達。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68條
送達審裁文件
(1) 根據第3部批准或規定送達的文件(審裁通知或第27(3)(b)或(4)(b)條所指的書面通知除外)須藉以下方式送達 —— (a) 有關提名團體指明的方式;或 (b) 如沒有如此指明的方式——有關審裁員指明的方式。 (2) 根據第25(3)(a)或(b)、(5)、(6)或(7)條批准或規定向提名團體或獲選團體送達的審裁通知,須以該團體指明的方式向該團體送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