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有接收方收到電郵傳送的紀錄——藉電郵傳送至接收方最後為人所知的電郵地址。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條
如有接收方收到電郵傳送的紀錄——藉電郵傳送至接收方最後為人所知的電郵地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