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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條

第5條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有關文件須視為在以下日子送達接收方 —— (a) 如該份文件在某日留在接收方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或業務地址——該日; (b) 如該份文件在某日以掛號郵遞寄出——該日的翌日; (c) 如該份文件在某日由專人交付——該日;或 (d) 如該份文件在某日藉傳真或電郵傳送——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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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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