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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6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6條

相關修訂

第6條

“80.《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2024年第35號)發展局局長作出的以下決定 ——(a)根據第62(2)(a)條,拒絕將某法人團體註冊為提名團體;(b)根據第62(2)(a)條,拒絕將某法人團體作為提名團體的註冊續期;(c)根據第62(2)(b)條,暫時吊銷某法人團體作為提名團體的註冊;或(d)根據第62(2)(b)條,取消某法人團體作為提名團體的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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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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