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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住宅建築物、商業建築物、工業建築物、公共機構建築物、社區設施建築物或康樂建築物(不論該建築物是完全或部分在地面上或在地下建造),包括其地基或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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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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