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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條

第3條

用於行人或車輛往來的以下工程設施(不論該等工程設施是完全或部分在地面、橋樑或高架橋上或在隧道內):任何行人道、單車徑、道路、公路、鐵路、電車軌道、纜車軌道、架空纜車軌道或任何其他工程設施,包括上述工程設施所包含的照明、交通管制設施、覆蓋物及隔音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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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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