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用於空中航行的以下工程設施:任何機場、直升機坪或任何其他工程設施,包括上述工程設施所包含的交通管制及物流設施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4條
用於空中航行的以下工程設施:任何機場、直升機坪或任何其他工程設施,包括上述工程設施所包含的交通管制及物流設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