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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條

第5條

用於航海的以下工程設施:任何運河、港口、貨櫃碼頭、避風塘、船塢、碼頭、埠頭、突堤式碼頭、航標、燈塔、登岸台階、繫船墩、浮躉、滑道、潮汐測量站或任何其他工程設施,包括上述工程設施所包含的交通管制及物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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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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