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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6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6條

第6條

用於近岸康樂活動的以下工程設施:任何泳灘、海濱長廊、海岸台階或任何其他工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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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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